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机械租赁合同。
第一条:租赁机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使用地点。
第二条:甲方为租赁机械装备操作手名,其每人工资元/月由方负责承担,并负责安排操作手的食宿,其食宿费用也由方负责承担。
第三条: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如需继续租用,应在本合同满前日内重新签订合同。
第四条:租赁机械的所有权
1. 在租赁期间,合同附件所列租赁机械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租赁机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2. 在租赁期间,乙方如对租赁机械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必须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3. 在租赁期间,乙方如将租赁机械转租给第三人,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第五条:租金的计算和支付
1.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租赁满乙方将设备完好交给甲方退场手续。假设乙方继续使用,应在本合同满前日内重新签定续租合同。
2. 租赁期间原则上每天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折合1个台班,每月累计不得超过小时。甲方免收租金天数对应的台班时间不计入累计时间。确因工作所需超出小时局部,应视为加班,按超出工作小时数计收加班租赁费。
3. 设备租赁费按月租结算元/月元/小时。如设备租赁缺乏一个月,租赁费按实际天数乘以8小时结算。超出工作小时加班局部,另计收加班费。
第六条:保证金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收取乙方保证金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租赁期间不得以保证金抵作租金。租赁满扣除应付租赁机械的缺损赔偿金后,保证金余额应退还乙方。
第七条:租赁机械的交货和验收
1. 租赁机械在交货地点由甲方向乙方或其代理人交货。
2. 乙方应自收货时起24小时内在交货地点检查验收租赁机械,并将签收盖章后的租赁机械的验收收据交给甲方。
3. 假设乙方未按前款规定的时间验收,甲方那么视为租赁机械已在完好状态下由乙方验收完毕,并视同乙方已经将租赁机械的验收收据交付给甲方。
4. 假设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租赁机械的型、规格、数量和技术性能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属于甲方的责任时,乙方应在交货当天最迟不超过交货日三天内立即将上述情况书面告知甲方,由甲方负责处理。否那么视为租赁机械符合本合同及附件的约定要求。
第八条:租赁机械的使用、维修、保养和费用
1. 租赁机械在租赁期内由乙方使用。乙方应负责日常燃油、维修、保养,使设备保持良好状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维修一次使用的配件元以下由乙方负责承担,在元以上由甲方负责承担。
2. 在工作过程中,乙方假设不能对设备故障进行排除,应及时甲方进行维修。正常维修一般不超过三天,如超过三天,每超一天应免收乙方相应天数乘以8小时租金。
3. 租赁机械在安装、保养、使用等过程中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失时,由乙方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4. 租赁机械在安装、保养、使用等过程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均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租赁机械运费的承担
租赁机械的进退场的费用、运费由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进场费由乙方承担,退场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租赁机械的毁损和灭失
1. 乙方承担在租赁期内发生的租赁机械的毁损、正常损耗不在此限和灭失的风险。
2. 在租赁机械发生毁损或灭失时,乙方应立即告知甲方,甲方有权选择以下方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一切费用:
(1)将租赁机械复原或修理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状态;
(2)更换与租赁机械同等型号、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
(3)当租赁机械毁损或灭失至无法修理的程度时,乙方应赔偿甲方。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 乙方延迟支付租金时,甲方将在当日停机,如付款后继续租使用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2.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任何一方违背本合同约定,都应向对方偿付本合同总租金额的违约金。
3. 乙方如不按期支付租金或违背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时,甲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乙方及时付清租金和其他费用,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损失;
(2)终止本合同,收回或要求归还租赁机械,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假设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的有关程序进行仲裁裁决。仲裁费用和胜诉方的律师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三条:未尽事宜
双方另行协商解决。本协议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并在甲方收到乙方月租或预付定金后生效。
以上范文仅供参考,具体合同内容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调整。